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簡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簡字第227號原 告 黃靈寺即黃健治 被 告 蘇炎坤 蘇萬根 蘇連進 王秀氣 翔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謝清江 被 告 王伯元 顧大為 陳恆真 劉錫麟 旭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江 被 告 謝明 林不愛 鄧幼林 孫振耀 孫火杉 孫陳金鶴 陳曼珠 蔡明介 蔡丁發 蔡吳玉慶 李翠馨 李吉仁 劉深淵 劉永棋 李麗華 馮小芬 楊邦彥 葉慶章 黃俊傑 林麗珍 蔡清霖 陳宏守 游張松 蕭崇河 林寬照 鍾彬賢 舒奇 林申斌 蘇盈貴 蘇修金 蘇張換 陳瓊如 陳業鑫 陳天來 陳黃麗卿 林羿君 郝龍斌 高閬仙 高明敏 高李淑品 郝漢祥 郝漢禎 郝柏村 郝緒齡 袁氏 郭宛華 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明介 被 告 蔡其軒 蔡誼甄 卓志哲 卓發 卓黃遷 陳秋菊 許明財 王文稟 王石頭 張心富 陳秋滿 洪坤戊 湯明哲 林進燈 劉炯朗 劉沛然 陳氏 張韻詩 黃崇興 海英俊 海戴清 白玉英 張安妮 柯子興 柯金得 柯陳招弟 柯桂萱 張訓海 張明忠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鄭政謀 李氏 鄭崇華 鄭平 鄭安 任小媛 黃光明 許榮源 莊炎山 莊樹 莊張彩金 王碧連 李澤元 李守廉 何鶴貞 許萬居 許麥玉 蔡靜鶯 羅益強 羅惠定 羅傅妙珍 劉小如 梁克勇 謝逸英 謝霈 謝鄭瓊芝 被 告 佳元投資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沈顯和 沈傳芳 陳添火 劉亮君 劉英達 黎滿嬌 陳冠華 辛武男 關鈞 關佛保 舒萍 陳秋月 彭志強 彭玉發 彭劉春代 林雅芬 迅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炳坤 被 告 陳淑琴 陳韻郁 陳文明 陳王雪慧 蘇志偉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敏求 被 告 建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胡定華 被 告 鴻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姜文鐘 被 告 陳鴻智 游敏行 麥瑞齡 盧志遠 王耀東 被 告 惠盈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文鐘 被 告 彭介平 葉沛甫 被 告 順盈投資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高田明 被 告 李執鐸 松岡茂樹 方成義 劉炯郎 施敏 吳秉天 游敦行 倪福隆 潘文森 力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仁 被 告 蔡國智 高強 高潤吾 劉慧琴 傅旼 蔡篤恭 蔡秋芳 李貴敏 李鳳洲 被 告 黃鶴美 力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生 被 告 駱文仁 被 告 富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德 被 告 佑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振興 被 告 翁啟培 張郁仁 張志揚 黃永芳 佑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興 被 告 吳文榕 大塚龍太郎 詹文凱 柯漢平 台貿國際有限公司 兼 4 法定代理人 張力豪 被 告 威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麗 被 告 日月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張明鸞 被 告 高育仁 高錦德 高陳綾綢 高張明鸞 被 告 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慶煌 被 告 歐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育仁 被 告 詹文光 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育仁 被 告 楊建國 蔡美麗 李怡德 謝孔琦 被 告 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逢 被 告 胡鈞陽 胡清池 胡楊銀霞 王美蘭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聰 被 告 陳進雙 林弘堯 林福傳 鍾秀琴 溫麗瓊 林清祥 干學平 黃兆鴻 豐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澄芳 被 告 許明財 王文稟 洪坤戊 吳一揆 陳志逢 陳聰明 陳魏彩雲 洪逸美 洪嘉聰 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蔡義泰 史靜芬 范森雄 范姜新禎 范劉金枝 魏秀瑛 陳建誠 楊千 傅幼軒 傅政 傅沈薔珍 賈潔瑜 余孝先 蔡義興 陳清雅 朱志煌 周勝鄰 周克志 周張金葉 吳畹鳳 雨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史恩深 史奉昌 邱氏 彭菊梅 史餘芳 蔡文祥 蔡林卜 深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龍雲飛 陳秀玲 合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梁錦泉 梁慶祥 梁胡對 王慧蓮 陳天任 柯拔希 吳聲隆 吳永昌 吳黃娘妹 葉玉靖 吳宇軒 YU,CHOR WING WILSON 劉冠麟 莊淵棋 多春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柯拔希 鄭淑華 王文稟 洪坤戊 柯妙論 田定湖 柯行天 蘇淑清 柯妙比 柯根正 柯賴阿蘭 洪禮錝 江德千 曾定東 王本耀 王其瑞 陳雪 江淑賢 江木輝 江曾滿妹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蔡清彥 被 告 蔡清彥 蔡維馨 蔡魏秀鳳 吳素華 李鍾熙 李鏡清 洪秀玉 吳明珠 徐爵民 徐年勝 徐黃娥 朱憶婷 張進福 張旺俊 張林欉 曾玲蓉 李羅權 李鐵鍊 羅甜 李張麗禾 黃重球 黃春水 黃陳汶 潘自珍 李嗣涔 李忠弘 王安居 鄭美玲 陳力俊 陳志力 湯彥 吳翔 張家祝 張福基 張周祥玲 陳玉春 吳重雨 吳愁 吳陳有蔥 曾昭玲 楊弘敦 楊運成 楊林安妹 許清枚 蕭介夫 蕭萬川 蕭王栁 傅雅秀 呂學錦 呂福來 呂林蘭妹 曾文香 邢有光 谷家恒 谷正綱 谷王美修 翁翠君 陳怡君 陳興時 陳明世 陳李淑英 黃美雲 鹿篤瑾 鹿崟世 鹿王珮瑛 周汝治 陳添枝 陳進德 陳黃阿蜂 羅慧明 吳思華 吳人鑑 曾味 錢淑婉 張家祝 游瑞德 曾碧雲 許茂新 王文士 朱敬一 顏宗明 陳淑珠 王彩晴 郝龍斌 黃啟瑞 黃以育 張簡昭杏 朱立倫 葉惠青 吳明琪 陳菊 曾文生 黃桂華 李鴻源 謝愛齡 黃呂錦茹 洪進達 江俊霆 顏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 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0月4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於105 年10月12日具狀查報訴訟標的價額為如附件所示,惟顯係以電腦數字亂數呈報至無量大數,與未呈報者相同,應認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