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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簡字第35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王凱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竹簡字第356號

原告
鍾添才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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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羅偉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零伍萬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原係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即應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張志豪為朋友關係,因借款予張志豪,由張志豪交付被告簽發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支票(下稱系爭7 紙支票)作為擔保付款,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為此,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合計新臺幣305 萬元,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除於聲明異議狀表示伊完全不認識原告,與其亦無借款或生意往來外,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7 紙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為證(見本院司促卷第6 至12頁)。又被告聲明異議狀所載事由,均未提出任何事證為佐,尚難信為真實。況縱認被告所辯屬實,依票據之無因性,亦無從執上開事由對抗執票人。是以,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陳述,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6 條、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既為系爭7 紙支票之發票人,自應依支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票款及其利息(原告僅請求支付命令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之票據利息,見本院司促卷第16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金額 │票號 │發票日 │付款人 │退票日 │退票理由│備註 ││ │新臺幣 │ │民國年月日│ │民國年月日│ │ │├──┼────┼─────┼─────┼──────────┼─────┼────┼──────┤│1 │50萬元 │SHA0000000│104.5.2 │台中商業銀行新竹分行│104.5.4 │存款不足│司促卷第6頁 │├──┼────┼─────┼─────┼──────────┼─────┼────┼──────┤│2 │40萬元 │SHA0000000│104.5.9 │同上 │104.5.14 │存款不足│司促卷第7頁 │├──┼────┼─────┼─────┼──────────┼─────┼────┼──────┤│3 │50萬元 │SHA0000000│104.5.17 │同上 │104.5.18 │存款不足│司促卷第8頁 │├──┼────┼─────┼─────┼──────────┼─────┼────┼──────┤│4 │15萬元 │SHA0000000│104.5.20 │同上 │104.7.6 │存款不足│司促卷第9頁 │├──┼────┼─────┼─────┼──────────┼─────┼────┼──────┤│5 │30萬元 │SHA0000000│104.5.23 │同上 │104.7.6 │存款不足│司促卷第10頁│├──┼────┼─────┼─────┼──────────┼─────┼────┼──────┤│6 │60萬元 │SHA0000000│104.6.2 │同上 │104.7.6 │存款不足│司促卷第11頁│├──┼────┼─────┼─────┼──────────┼─────┼────┼──────┤│7 │60萬元 │SHA0000000│104.6.17 │同上 │104.6.17 │存款不足│司促卷第12頁│├──┴────┴─────┴─────┴──────────┴─────┴────┴──────┤│ 總金額:305萬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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