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簡字第38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簡字第387號

原告
翁良知
被告
捷盟汽車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蔡美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