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簡字第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彭淑苑
- 原告翁良知
- 被告捷盟汽車商行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簡字第387號原 告 翁良知 被 告 捷盟汽車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書 記 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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