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簡字第6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簡字第64號
- 原告
- 呂智勇
- 被告
- 加爾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伯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42,017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7,65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並已於103年12月1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