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鄭政宗

  • 當事人
    梁順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48號原   告 梁順億 訴訟代理人 呂朝章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瀅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松即弘運企業社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捌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呂聖儀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