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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85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85號
原   告
光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分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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