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85號原 告 光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分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