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9 日
- 法官鄭政宗
- 當事人陳冠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4號原 告 陳冠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勝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呂聖儀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