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1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10號
- 原告
- 許美正即首美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忠旗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1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忠旗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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