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7號
- 原告
- 亞洲世界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植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維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錦標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叁佰柒拾玖萬伍仟肆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拾萬玖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萬捌仟玖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