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契約條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45號原 告 陳韋碩 上列原告與被告理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變更契約條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