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73號聲 請 人 竹國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拓樸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回復原狀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玖仟玖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伍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