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7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73號
- 聲請人
- 竹國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拓樸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回復原狀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玖仟玖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伍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