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6號
-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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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火進、蔡泉榮、蔡建義、蔡建煌等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通行系爭土地之面積為何,以通行面積乘以聲請調解時系爭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補繳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