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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
    鄭政宗

  • 當事人
    德明萬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67號原   告 德明萬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軒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千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陸萬壹仟貳佰柒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伍佰叁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零叁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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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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