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67號原 告 德明萬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軒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千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陸萬壹仟貳佰柒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伍佰叁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零叁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