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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35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35號
原   告
常安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書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市華廈金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零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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