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53號原 告 彭上祐即翊宸設計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裕恆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