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65號原 告 章智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矽格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壹仟貳佰柒拾肆元(計算方式:月薪24,981元x12月x4年=1,199,088元;1,199,088元+412,186 元=1,611,274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