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17號原 告 劉美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