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82號聲 請 人 吳孟儒 代 理 人 蔡坤旺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王耀德等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参佰肆拾伍萬零貳佰伍拾壹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