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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6 日
  • 法官
    鄭政宗

  • 原告
    吳孟儒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82號聲 請 人 吳孟儒 代 理 人 蔡坤旺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王耀德等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参佰肆拾伍萬零貳佰伍拾壹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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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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