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33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33號

原告
競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曾聲請對被告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伍萬貳仟零肆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叁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捌佰柒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