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50號原 告 鄭緯帆即湳雅剪髮店 上列原告與被告魯元琳即魯記小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柒萬玖仟柒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