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5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51號
- 原告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杉讓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茂盛即翔鑫工程行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玖仟玖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柒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5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茂盛即翔鑫工程行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玖仟玖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柒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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