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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72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72號

原告
嘉信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妙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萬叁仟玖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陸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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