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7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72號
- 原告
- 嘉信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妙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萬叁仟玖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陸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7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萬叁仟玖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陸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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