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81號原 告 泰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齊 原 告 永豐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原 告 許文光 前列泰品建設有限公司、永豐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許文光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姿麟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捌萬肆仟捌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伍佰柒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