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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8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81號

原告
泰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齊
原告
永豐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原告
許文光
訴訟代理人
陳信齊
前列泰品建設有限公司、永豐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許文光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姿麟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捌萬肆仟捌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伍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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