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1號
- 原告
- 中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萬昌
- 原告
- 晏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萬昌
- 被告
- 柏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柏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其委託代購矽料之剩餘款項,惟查本件被告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 0段000號13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復經原告聲請將本件訴訟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是依首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