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1號原 告 中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萬昌 原 告 晏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萬昌 被 告 柏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柏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其委託代購矽料之剩餘款項,惟查本件被告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 0段000號13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復經原告聲請將本件訴訟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是依首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羅紫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