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文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承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六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年度 訴字第345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08,4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