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59號上 訴 人 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生 上列上訴人與赫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59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1,8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