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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09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高敏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0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樂福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正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秀珍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409 號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9,6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敏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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