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高敏俐
- 法定代理人錢正治
- 被告樂福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0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樂福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正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秀珍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409 號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9,6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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