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Marco International Co.,Ltd.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號上 訴 人 Marco International Co.,Ltd. 法定代理人 賴志昌 上列上訴人與寶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44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2,507 元【美金115,680 元×31.142(起訴 時匯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1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