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Marco International Co.,Ltd.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號上 訴 人 Marco International Co.,Ltd. 法定代理人 賴志昌 被 上訴 人 寶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金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3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8元,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4 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