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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號

上訴人
Marco International Co.,Ltd.
法定代理人
賴志昌
被上訴人
寶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金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3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8元,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4 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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