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
    劉兆菊
  • 法定代理人
    賴志昌、盧金柱

  • 上訴人
    Marco International Co.,Ltd.
  • 被上訴人
    寶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號上 訴 人 Marco International Co.,Ltd. 法定代理人 賴志昌 被 上訴 人 寶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金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3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8元,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4 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游意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