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0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00號
- 原告
- 竹國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揚
- 被告
- 拓樸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任忠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9,913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4,958元,扣除原告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22,958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2,958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並已於104年6月1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