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00號原 告 竹國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揚 被 告 拓樸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任忠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9,913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4,958元,扣除原 告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22,958元,經本院 於民國104年6月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2,958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並已於104年6月1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