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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00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羅紫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00號

原告
竹國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揚
被告
拓樸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任忠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9,913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4,958元,扣除原告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22,958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2,958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並已於104年6月1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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