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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27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2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徐木英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裕祥輪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富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溫忠誠即努美專業汽車美容

      林堅祥

      鄭仁奎

上列當事人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3,058,38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0,39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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