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2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2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徐木英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裕祥輪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文富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溫忠誠即努美專業汽車美容
林堅祥
鄭仁奎
上列當事人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3,058,38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0,39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