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42號上 訴 人 永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李輝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美姿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42 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1,46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