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5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58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大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健志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陳銘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58 號於民國105 年5 月13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5 年5 月18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遲至105 年6 月8 日始提起上訴,有收狀戳章可稽,依上說明,其所提起之上訴即已逾期,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