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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58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張珈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58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大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志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陳銘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58 號於民國105 年5 月13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5 年5 月18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遲至105 年6 月8 日始提起上訴,有收狀戳章可稽,依上說明,其所提起之上訴即已逾期,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58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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