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8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87號
- 原告
-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豐永
- 被告
- 利翔航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崇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主張依買賣契約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其積欠原告之價金債務,而經核依卷附兩造所簽訂之訂購單契約條款第八條所載,雙方已就涉及該契約書而訴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應予以尊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台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