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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87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87號

原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被告
利翔航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主張依買賣契約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其積欠原告之價金債務,而經核依卷附兩造所簽訂之訂購單契約條款第八條所載,雙方已就涉及該契約書而訴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應予以尊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台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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