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廣科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崇華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英屬開曼群島商華夏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國智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英屬開曼群島綠種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弘亮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金燕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日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104年度訴字第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萬8,028 元,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23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5 年3 月2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