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96號原 告 新力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睿昇 被 告 均豪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曾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百元,尚欠繳納裁判費15,845元,經本 院於民國104年8月1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4年8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