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吳靜怡
- 法定代理人陳添財
- 原告林中耀
- 被告昌禾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楊勝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69號原 告 林中耀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被 告 昌禾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添財 被 告 楊勝翔 上列當事人間酌減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當事人兩造間如明示就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為原告之當事人即應向經合意之法院起訴,否則雖向原為法定管轄之法院起訴者,亦應認為無管轄權,法院即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經兩造合意管轄之法院。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所簽訂之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起訴請求本院酌減違約金,而系爭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第20條約定:「因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以土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另系爭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第30條亦約定:「因本契約所發生之爭訟,雙方同意以房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預定買賣合約書2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反面、第28頁),顯見兩造間就本件訴訟事件已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為買賣房地所在地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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