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0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德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益洋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毅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凡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803 號於民國105 年4 月22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前段、第44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5 年4 月27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1 紙為證。而上訴人遲至105 年5 月26日始提起上訴,有本院收狀戳章可稽,依首開規定,其所提起之上訴顯已逾期,自應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