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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0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鄭政宗王婉如王凱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0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德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益洋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毅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凡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803 號於民國105 年4 月22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前段、第44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5 年4 月27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1 紙為證。而上訴人遲至105 年5 月26日始提起上訴,有本院收狀戳章可稽,依首開規定,其所提起之上訴顯已逾期,自應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王婉如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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