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8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朱美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8號

原告
朱宥甯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
被告
詠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泰君
被告
華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霞榮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代理人
江慧敏律師
複代理人
蘇李虎
參加人
詠久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顏榮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4 月26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