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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朱美璘
  • 法定代理人
    蘇泰君、廖霞榮、顏榮貴

  • 原告
    朱宥甯
  • 被告
    詠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華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詠久實業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8號原   告 朱宥甯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 被   告 詠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泰君 被   告 華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霞榮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代理人  江慧敏律師 複代理人  蘇李虎 參 加 人 詠久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顏榮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4 月26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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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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