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朱美璘
- 法定代理人蘇泰君、廖霞榮、顏榮貴
- 原告朱宥甯
- 被告詠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華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詠久實業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8號原 告 朱宥甯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 被 告 詠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泰君 被 告 華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霞榮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代理人 江慧敏律師 複代理人 蘇李虎 參 加 人 詠久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顏榮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4 月26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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