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8號
- 原告
- 朱宥甯
- 訴訟代理人
- 方文賢律師
- 被告
- 詠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泰君
- 被告
- 華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霞榮
- 訴訟代理人
- 洪大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慧敏律師
- 複代理人
- 蘇李虎
- 參加人
- 詠久實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顏榮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4 月26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