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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8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82號

原告
新三亞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易穰
訴訟代理人
劉大新律師
被告
鳳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宗
訴訟代理人
莊守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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