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95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羅茂盛即翔鑫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