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立義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溫瑞雲
- 訴訟代理人
- 羅紹烘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裕香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魏桔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肆佰零貳萬玖仟零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壹仟參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