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 原告
- 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嘉欽
- 訴訟代理人
- 蔡甫欣律師
- 被告
- 余建昀
- 被告
- 黃廷安
- 被告
- 鍾曼君
- 訴訟代理人
- 林秀怡律師
- 被告
- 鋐星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聶光武
- 被告
- 人
- 被告
- 陳苡婧即陳億雯
- 訴訟代理人
- 吳世宗律師
- 被告
- 艾克爾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瓊安(Joanne Solomon)
- 訴訟代理人
- 陳素芬律師
鍾薰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他字第2709號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為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余建昀、黃廷安、鍾曼君、鋐星科技有限公司及聶光武等人因涉犯刑法背信、詐欺、洩密、偽造文書及營業秘密法等罪,刻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 年度他字第2709號偵查中,而該犯罪嫌疑,攸關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負連帶損害賠償有無理由,是系爭工程中是否涉及犯罪行為,對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確有影響,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為避免裁判歧異,及俾免重覆調查同一之證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