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官郭松濤
- 法定代理人王嘉欽、聶光武、瓊安
- 原告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余建昀、黃廷安、鍾曼君、鋐星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陳苡婧即陳億雯、艾克爾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48號原 告 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欽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 告 余建昀 被 告 黃廷安 被 告 鍾曼君 訴訟代理人 林秀怡律師 被 告 鋐星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聶光武 人 被 告 陳苡婧即陳億雯 訴訟代理人 吳世宗律師 被 告 艾克爾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瓊安(Joanne Solomon) 訴訟代理人 陳素芬律師 鍾薰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他字第2709號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為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所明定。二、查本件被告余建昀、黃廷安、鍾曼君、鋐星科技有限公司及聶光武等人因涉犯刑法背信、詐欺、洩密、偽造文書及營業秘密法等罪,刻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 年度他字第2709號偵查中,而該犯罪嫌疑,攸關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負連帶損害賠償有無理由,是系爭工程中是否涉及犯罪行為,對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確有影響,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為避免裁判歧異,及俾免重覆調查同一之證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松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謝國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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