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
    鄭政宗
  • 法定代理人
    王嘉欽、聶光武、瓊安

  • 原告
    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余建昀黃廷安鋐星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陳苡婧即陳億雯艾克爾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48號原   告 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欽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   告 余建昀 被   告 黃廷安 被   告 鋐星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聶光武 人 被   告 陳苡婧即陳億雯 訴訟代理人 吳世宗律師 被   告 艾克爾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瓊安(Joanne Solomon) 訴訟代理人 陳素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薰嫺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素芬律師、鍾薰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涉犯刑法背信、詐欺、洩密、偽造文書及營業秘密法等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續字第94號不起訴處分書、台灣高等法院檢 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06年度上聲議字第240號處分書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陳宏城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