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鄭政宗
- 法定代理人王嘉欽、聶光武、瓊安
- 原告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余建昀、黃廷安、鋐星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陳苡婧即陳億雯、艾克爾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48號原 告 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欽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 告 余建昀 被 告 黃廷安 被 告 鋐星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聶光武 人 被 告 陳苡婧即陳億雯 訴訟代理人 吳世宗律師 被 告 艾克爾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瓊安(Joanne Solomon) 訴訟代理人 陳素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薰嫺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素芬律師、鍾薰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涉犯刑法背信、詐欺、洩密、偽造文書及營業秘密法等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續字第94號不起訴處分書、台灣高等法院檢 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06年度上聲議字第240號處分書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陳宏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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