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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原告
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欽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告
余建昀
被告
黃廷安
被告
鋐星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聶光武
被告
被告
陳苡婧即陳億雯
訴訟代理人
吳世宗律師
被告
艾克爾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瓊安(Joanne Solomon)
訴訟代理人
陳素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薰嫺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素芬律師、鍾薰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涉犯刑法背信、詐欺、洩密、偽造文書及營業秘密法等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續字第94號不起訴處分書、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06年度上聲議字第240號處分書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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