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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原告
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欽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告
余建昀
被告
黃廷安
被告
鋐星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聶光武
被告
被告
陳苡婧即陳憶雯
訴訟代理人
吳世宗律師
複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複代理人
謝庭恩律師
被告
艾克爾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瓊安(Joanne Solomon)
訴訟代理人
陳素芬律師

      鍾薰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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