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鄭政宗
- 法定代理人王嘉欽、聶光武、瓊安
- 原告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余建昀、黃廷安、鋐星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陳苡婧即陳憶雯、艾克爾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原 告 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欽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 告 余建昀 被 告 黃廷安 被 告 鋐星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聶光武 人 被 告 陳苡婧即陳憶雯 訴訟代理人 吳世宗律師 複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謝庭恩律師 被 告 艾克爾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瓊安(Joanne Solomon) 訴訟代理人 陳素芬律師 鍾薰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書 記 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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