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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
    鄭政宗
  • 法定代理人
    王嘉欽、聶光武、瓊安

  • 原告
    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余建昀黃廷安鋐星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陳苡婧即陳憶雯艾克爾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原   告 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欽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   告 余建昀 被   告 黃廷安 被   告 鋐星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聶光武 人 被   告 陳苡婧即陳憶雯 訴訟代理人 吳世宗律師 複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謝庭恩律師 被   告 艾克爾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瓊安(Joanne Solomon) 訴訟代理人 陳素芬律師 鍾薰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書 記 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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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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