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東華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曼君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傳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夏偉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66,487元【計算式如下:1,519,545.34(美元)×31.535(起訴時104 年2 月5 日匯率)+2,877.4 (美元)×31.535+56,886=48,066,48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2,524 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4,689,671 元【計算式如下:147,892.5 (美元)×31.710(提起反訴104 年3 月13日匯率)=4,689,67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47元,合計723,671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