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7號
- 上訴人
- 東華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曼君
- 被上訴人
- 傳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夏偉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4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1 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