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邱玉汝
- 法定代理人葉雲騰、潘秋棻
- 原告顏美娟、陳鶯雲
- 被告理德建設有限公司法人、業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83號原 告 顏美娟 訴訟代理人 陳光蔚 陳玫瑰律師 原 告 陳鶯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律師 被 告 理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雲騰 被 告 業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秋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日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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