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 原告
- 顏美娟
- 訴訟代理人
- 陳光蔚
- 訴訟代理人
- 陳玫瑰律師
- 原告
- 陳鶯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玫瑰律師
- 被告
- 理德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雲騰
- 被告
- 業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秋棻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葉日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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