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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原告
顏美娟
訴訟代理人
陳光蔚
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律師
原告
陳鶯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律師
被告
理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雲騰
被告
業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秋棻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日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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