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楊明箴
- 法定代理人李聖堯、李嘉浩
- 原告煒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耀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3號原 告 煒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聖堯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被 告 耀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浩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李慧娟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