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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楊明箴
  • 法定代理人
    李聖堯、李嘉浩

  • 原告
    煒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耀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3號原   告 煒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聖堯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被   告 耀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浩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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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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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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