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3號
- 原告
- 煒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聖堯
- 訴訟代理人
- 許進德律師
- 被告
- 耀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浩
- 訴訟代理人
- 任秀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3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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