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阿清
- 即被告
- 陳文光
- 即被告
- 邱瑞潭
- 即被告
- 邱邦正
- 即被告
- 黃震錦
- 即被告
- 楊炎珍
- 即被告
- 楊鏡鐃
- 即被告
- 楊文檍
- 即被告
- 彭幼丹
- 即被告
- 張鳳英
- 即被告
- 陳修生即陳萬廷之承受訴訟人
- 即被告
- 陳春發即陳萬廷之承受訴訟人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邱顯青
廖富美
邱顯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8日及104年9月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均已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